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,保护林地植被,巩固造林绿化成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日公布的《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通告,发布如下:
一、十年生以下的林地实施禁牧。
(一)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
1.放养牲畜。
2.损毁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、设施。
3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。
(二)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,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损毁林地植被严重的,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(三)损毁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、设施,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,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加强幼林(3年生以下)管护
(一)幼林成活率低于40%或三年保存率达不到70%的,要限期重造或补造。对拒不执行规定的由所有权人收回林地,重新发包造林。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。
(二)幼林地在保证树垄宽度(65公分)的情况下允许间种三年(原则上只允许间种花生、豆类、蔬菜作物),造林三年后严禁种植任何农作物,否则予以强制清除。
(三)在幼林地内喷洒除草剂、放荒等人为因素致使幼树死亡的,以及未经认定批准,擅自平茬的,视为毁林。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长岭县人民政府
2020年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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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 作:郑用鹏
来 源:长岭县融媒体中心